I 级~Ⅲ级洁净手术室 内集中布置于手术台上方的非诱 导型送风装置,应使包括手术台的一定区域即手术区处于洁净气 流形成的主流区内。送风装置送风面积不应低于表8.2.1列出的 数值。当眼科手术室超过30 m², 其他手术室净面积超过50 m², 且需要增大上述送风面积时,出风面积增大的比例不应超过手术 室净面积增大的比例。
当洁净手术室的集中送风面需要分隔开时,应使气流在 地面以上约2 m 高度搭接。当分隔后的送风盲区宽度 为0. 1 m ~ 0.25m 时,房间净高相应不低于2.8 m ~ 3.2m 。